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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3投注2023-01-31 16:05

将数字文明融入新闻理论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以“元技术”为基础的数字革命给人类社会传播格局带来巨大变化,数字化深刻影响着新闻业态和人类的新闻经验,对新闻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和实践要求,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新闻学知识体系,持续推进中国新闻学理论创新,是我国新闻传播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重新审视新闻学核心概念

  新闻学科的基础应从媒介机构或职业新闻实践转变到整个人类的新闻传播活动,进入人的生活世界。当前,互联网生态下的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是开放的,专业性新闻职业共同体的壁垒逐渐被打破,脆弱的新闻专业体系变得更加无足轻重,传统的内容生产企业对互联网内容平台公司具有依赖性。以往新闻学研究多集中于新闻业的内部运作,而忽视了它的外部联系和影响,研究的对象局限于新闻行业以及管理部门,为从业者和管理者提供实用知识。虽然也有学者开始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将新闻看作社会的一个子系统,用场域、系统这样的概念来分析新闻,但这类研究并不多。

  媒介技术变革不断挑战着传统新闻理论的解释框架,改变了传统的新闻生态结构。英国利兹大学教授安德森(Chris W. Anderson)认为,新闻生态的网络涵盖新闻生产机构、数字技术和新闻行动者等全部要素,且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全新而复杂的。他提出“新闻生态”(news ecosystem)这一概念,强调新闻学研究的核心对象须由具体的“新闻机构”转向更为弥散的、网络化的“新闻生态”。李良荣认为,传统新闻媒体面临沦为“内容提供商”的风险,多生产主体、多媒介渠道、融合新闻产品共同重塑了新闻生产和传播生态。也有学者提出,新闻学研究出现了“生态转型”,不能再不假思索地以媒介组织为“容器”来理解新闻,而应该越过各种传统的边界,去探索那些原本不可预知的道路。在这一方面,研究者可借鉴行动者网络理论(ANT),打破新闻实践各个环节之间的界限,探索在数字网络中描述和解释新闻现象的新路径。

  新的新闻传播生态呼吁研究者重新审视既有的新闻学概念,创新新闻理论体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黄旦提出,新闻学原来所坚信不疑的一些前提及其概念需要改造,将新闻学转变为一个经验性的学科。法国学者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认为,词语是人们自由改造、任意使用的工具,尽管它们清楚地表达了本身的含义。但正如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所言,“旧理论的很多既狭隘又具误导性的假说依然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思维,而实际上本不该如此。这些曾经被认为是思想解放的假说,今天已经成为我们对社会进行有用的分析的核心理性障碍”。因此,建立新闻理论的新范式就必须反思我们的理性束缚。

  从早期的传单、小册子到大众传播时代的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从互联网时代的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到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交机器人,媒介技术不断更迭,新闻活动的面貌与新闻产品的形态也发生了改变。传统新闻理论具有自洽的解释框架与基本范式,但受到新闻生态、业态和媒介技术发展的挑战,无法继续解释、分析和预测“弥散式”的新闻活动。因此,研究者不得不追问,传统新闻理论范式是在哪种媒介实践与媒介生态中形成的,是如何形成的,其用意是什么?这些理论受到哪些冲击,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或者只需局部调适?新的新闻传播生态和实践的主要变化是什么,用什么概念体系和理论框架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并对新闻学的未来发展作出科学预测?

  比如,新闻“真实性”概念内涵的变化。2019年2月,某公众号发布《寒门状元之死》一文,引发公众对该自媒体运用虚假内容的广泛批评。这表明在公众心中,“真实”是新闻信息传播的底线,对虚假消息不能容忍。但也有研究显示,人们往往倾向于扩散虚假消息,在社交媒体上,虚假消息传送到用户的速度要比真实消息更快。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杨保军谈道,新闻真实追求的基本目标不是建构真实、塑造真实、设置真实,而是“反映(性的)真实”“再现(性的)真实”,新闻真实应该回到事实真实这一基本要求上来。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说,“新闻真实是可能的,但这种努力需要建立在对新闻真实这种现象的深刻理解之上”。那么,在数字新闻学中,“真实”概念是否还有其存在的空间?一方面,强调“新闻真实”是建立数字新闻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何理解数字新闻中的“真实”却并不容易回答。在数字时代,这种“真实”是特定场景下的真实,体现的是人的理解和认识的“真实”,这意味着公众对“新闻真实”的需求也是动态变化的。另一方面,面对社会事实类型的变化,“新闻真实”的内涵也须随之更新。研究者应深刻分析存在与意识的关系和认识论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以往的新闻学概念在经验层面受到严重挑战。

  再如,如何回答新闻“客观性”与“情感”的问题。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认为,不再简单地信奉事实,转而信奉一整套规章制度,以应对连事实都成问题的世界,这就是“客观性”。其后,客观性就成为新闻领域的“不死之神”,在这一主导范式之下,“情感”被驱离于新闻领域核心准则之外。传统新闻理论认为,新闻业理应重视客观理性,鼓励业界以“冷静而非情感化”的风格进行事实报道。原因在于,若在新闻生产中引入情感因素,会使这种“非理性”内容妨碍新闻的专业性。但情感因素是新闻业的一部分,且虚拟现实、沉浸式等新闻类型在创造同理心、唤起共鸣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这意味着数字平台、社交媒体与新闻业的结合将进一步促使整个新闻业呈现出“情感转向”。此外,技术可供性进一步增加了“情感转向”的速度,并使得“情感”开始以合法的身份“接合”了专业新闻理念。国内部分学者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理论转向,但研究只是刚刚起步,还需进一步推进和深化。

  近几年,在强调新闻专业主义的西方传统媒体中,出现了一种“新闻激进主义”的现象。有学者将“新闻激进主义”视为在非主流媒体、女权传媒、激进报章等中可以找到的新闻报道方式,包括以第一人称叙述且内容有引导性的报道。新闻学者正日趋关注激进报道如何影响主流传媒。也有学者认为,“新闻激进主义”之势非但不会逆转,更将引发范式的转移。那么,数字新闻学该如何回答“客观”与“情感”的关系问题,又将如何处理“事实与观点分离”原则在当下的表现,这些问题值得研究者反思。

  立足“数字新闻生态”的问题域

  梳理数字新闻实践的形态,反思互联网环境下新闻系统的流动性,关注网络化社会公众参与数字新闻实践以及媒体平台边界模糊等方面的变化。詹姆斯·凯瑞(James W. Carey)在《作为文化的传播》一书中提醒,在媒介问题上的理论空白,使我们在通往具体的研究之路上必然要走许多弯路。梅罗维茨(Joshua Meyrowitz)在《消失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许多对媒介影响的研究都忽略了对媒介自身的研究,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无论研究什么媒介的内容,如电视或者报纸、戏剧、电影、小说等,其方法都是一样的,媒介本身被当作了中性的传送系统。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喻国明探讨了未来媒介的进化逻辑,具体分析了从“场景时代”到“元宇宙”再到“心世界”的未来媒介演进逻辑,及其对于人的社会实践自由度的维度突破。

  从新媒介、人与媒介关系的视角来理解数字新闻实践,即将媒介看成是人类的境况,从数字人文主义的视角分析媒介和新闻。彼得斯(John Durham Peters)在《奇云:媒介即存有》一书中将媒介实践和媒介制度视为嵌入自然界和人类世界关系之中的事物。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王晓光、南京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陈静认为,新兴数字技术正在加速数字中国的构建进程,以数字媒介和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新兴文化形态和知识生产体系正日见雏形,数字人文正在积极引领文化时空的数字化转换,并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数字新闻时代,在沟通的“讯息、告知和理解”三个环节中,受众通过不同的媒介进行沟通,实际上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或选择的可能性。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期望通过沟通交往形成“共同体”,还是批判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萎缩,都不过是“一种怀旧情绪的自然流露”,是用旧的知识来理解新的世界。在政治社会学理论中,现代社会之前的社会被看成是一个由各部分构成的统一整体。相反,在一个急剧分化的社会中,使个人感到难以负担的是其缺乏社会同意的模式,而将各种角色整合为统一的生活。在传统新闻理论范式中,公众寄望于通过对话与协商而走向公共空间。那么,在数字新闻生态系统中,公众参与传播实践的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值得研究者反思。

  从网络化关系出发,聚焦学术研究、业界实践和新闻教育体系改革等方面,建立数字新闻学新生态、新语境。在传统的新闻学研究中,存在着工具性思路——一种基于媒体技术演进的线性思考的研究框架:口头传播、书写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现在又增加了网络/数字传播,用“媒体融合”或者“全媒体”来建构“新闻学”。这表明当前新闻学研究的学术想象力不足。相反,新闻业界要比新闻学界更具有探索精神。如《纽约时报》在2014年的“创新报告”中提到,要基于新媒体环境的变化,调整编辑部职能,创建受众拓展职位,并着手组建数据分析团队,创建战略分析团队,鼓励跨部门合作,零距离贴近受众,优先聘用数字人才,助力“数字优先”战略。这份报告对于国内媒体了解传统媒体如何更好地融合纸媒的传统业务和数字业务,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些数字方面的创新和人才职位的想象,现有的教学思维和内容并不能完全涵盖,也不能仅靠增加“网络传播”或“新媒体传播”之类的议题来实现新闻理论的创新。高校应从网络化关系出发,彻底打破现有的专业划分,创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满足数字时代对全媒体人才的需求。此外,对于新闻的内涵与本质,研究者也需要有全新的思考。与之相应,对现有的教学方案、教学方式、课程体系等,也应做出符合中国新闻实践需求的发展。

  重塑媒介变迁中人民的主体性

  树立新闻学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回答好新闻是“为了谁”“服务谁”的问题。媒介变迁所带来的交往活动和交往结构的改变在不断重塑着人民的主体性,赋予主体新的内涵。研究者须反思新闻学研究应建构一种什么样的新闻环境,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新闻品质,呼唤一种什么样的公共参与,以及建构一种什么样的公共生活等问题。新闻的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核心理念。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郑保卫认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学,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持体现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坚持党的领导。

  技术日益成为人们认识世界、感知世界的本质性要素。数据与算法使人们的知识生产方式和生活状态发生了改变,人与技术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比如,算法运用于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人民的主体性存在的意义、算法带来新的传播关系以及对公共传播秩序的影响、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的关系等问题。一方面,信息传播技术发生变化,数字传播环境对公共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新闻传播领域已经出现了结构性的变化,如媒介形态、传播主体等。无论媒介如何改变,其物质性有何不同,信息与物(口语手势、风水火土、文字书写、大众媒介等)都是围绕“人类境况”而展开的。媒介无非是交往网络中的一环,而塑造人类历史的,正是这些信息与物的交换与传播。那么,从媒介视角出发,从人们的交往网络和实践入手,探讨如何构建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中国特色新闻学理论,应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的新闻学理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信息技术拓展了人类生活的空间,也丰富了人类文明的内涵。只有从数字文明的角度出发,努力构建能够体现中国新闻学知识生产自主性、引领全球新闻研究的新闻学理论新体系,才能提升中国新闻学话语的国际影响力。传统新闻学存在多种不同范式(或者说是准范式)。早前有学者总结了“四大报刊”理论,麦奎尔(Denis McQuail)在这一基础上扩展到了“六大理论”范式,但这些理论范式都是基于西方的新闻实践和价值立场总结出来的,因此存在着“概念和术语多有不周严之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认为中国特色新闻学有学科的基本架构,是一个体系。黄旦谈道,如果说学术体系的建构是一个研究范式问题的话,那么新闻传播学科应该从媒介这个视角介入进去,要重新进行概念化,改变工具论思维。作为媒介来讲,这是一种开放的、重新建立关系的过程。也有学者从学术研究的方法论视角出发,总结出了“规范性”“实证主义”“社会学”和“全球比较”四大范式,并认为“数字新闻学”有可能成为第五大新闻理论范式。虽然这一划分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但视野更为开阔,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新闻理论创新应站在数字文明转型的角度,即从文明的视角出发,特别是中华文明新形态的角度,分析数字新闻实践在当下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这与已有研究主要立足于技术变迁的角度来分析是有差异的。文明是历史沉淀下来的,被绝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发明创造、人文精神以及公序良俗的总和。这些集合至少包括以下要素:语言、文字、工具、道德、信仰、宗教、法律、家族、城邦和国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胡正荣认为,演化的媒介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数字时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应以多样、平等、开放和包容为原则,通过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努力提升联结性、对话性、共享性和智能性,从而实现文明对话与文明互鉴。也有学者认为,数字文明在更优越的模式基础上,将形成新的法则、新的语言、新的公序良俗甚至新的文化和信仰。数据的新力量,就如同农耕之于古代文明、工业革命之于现代文明,将催生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

  中国新媒体技术发展处于全球优势地位(如5G、人工智能等领域都居于世界领先水平),社交媒体生态多样,平台丰富,行动者活跃程度高,数字媒体用户广泛参与新闻实践,创造了新的传播方式,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网络直播等。中国的新闻治理也有很多新探索,如大规模推广“中央厨房”,建立数据监控中心,培养网络评论员队伍,将融媒体中心与社会治理结合等,这些都为研究者建立新的新闻理论范式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和实践经验。应加快中国新闻学话语体系建设,聚焦新闻传播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推进新闻理论创新,建立能够引领全球新闻学范式革命的理论体系,提升中国新闻学话语的国际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理论范式创新研究”(21&ZD318)阶段性成果)

  (作者 浙江大学公共外交与战略传播研究中心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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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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